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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的

作者: aprces | 01/03 2008, 01:35

14070位中国公民敦请我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
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

你们好!

因亿万公民的交托,您获得国家元首、立法者和执政官的公共职位!受亿万公民的托付,您掌握创制良善法律、治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我们相信,今天,您之所以肩负这份公共权力,践履您承担的公共职责,是因为您愿意对我们公民诚恳的建议和请求,作出审慎的考虑和肯定的回应!是因为您敢于为历经沧桑多灾多难 的中国,实现正义创造幸福!

北京奥运开幕在即,万国瞩目!世人关注!您一定知道:我国十年前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若能在奥运前得到批准,必将赢得世界对我 们的最大尊重,为我们自己带来真正的荣耀!"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我们中国人向世界贡献的不会只是强壮的体魄,更有独立的人格和高贵的灵魂!"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我们中国人向世界展现的不会仅是"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更应当有尊重和护卫人权的坚定承诺和勇敢担当!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不会只梦想在万国列邦中夺得最多的金牌,更应当披荆斩棘刚强壮胆,登上彰显人高贵形象和尊严的世界颠峰!

共和(国)的精神就是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参与治理,分担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宣示认可公民批评督促政府的权利。我们身为人,作为公民,对自己、对唇齿相依的同伴、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共同体,担负着为权利抗争、活出人的神圣形象与尊严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我们郑重敦请:望国务院在2008年3月之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以使该公约尽快在奥运开幕前、无保留地得到批准!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为《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赋予实质性内容;上述人权两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的"权利"精确具体表达,并规定了实施措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核心是工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获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我国已于1997年10月27 日签署该公约,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核心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然而,我国自1998年10月5 日签署该公约至今,跨入第10仍未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
截至2006年11月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国已达160个;但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 一,至今未批准该公约因此,我国对该公约批准程序的不作为未尽大国国际义务,有损中国国际声望;长达十年在批准程序上的消极拖沓,难以面对邻国友邦的信任,辜负国际社会的殷切期待!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达"第二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相比,"第一代人 权",在权利斗争史上更早为世人推崇公认,在权利谱系上具有更优先高隆的地位,与人格和尊严的关系更直接相关,对国家设定的义务更基本更低。而且,"第一 代人权"是"第二代人权"的基石,前者若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后者不过是虚假的装饰。因此,我国既然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当是应履之义!
2004年第24条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次强调并正式指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所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即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创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审查并修改或废止不正当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款)、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求国务院修改或废止不正当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我国政府对这项宪法义务的承认和宣告,已经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出了宪法上的预备!
2004年1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您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演讲时曾承诺:一旦条件成熟,我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的建议。同年5月,温家宝总理您在访欧期间,亦表示我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2005年9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先生在北京 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保证,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该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因此,我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政党主管政法的最高官员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问题先后3次的郑重表态,使得递交-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应被刻不容缓地提上日程!

的确,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比,目前我国立法难尽人意。然而,该公约并非要求万事俱备"条件成熟"为批准的前提。该公约第2条第2 款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 立法或其他措施",因此,就批准该公约而言,最根本并且首先需要的是一国政治家面对神圣人权的敬畏情感和作出勇敢承诺的政治担当。为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采取的步骤迅速,采纳的立法切实可行,基于公民的义务,我们向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和国务院的执政官们提出以下具体的建议:

1.请废止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的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贪污贿赂和侵犯财产的犯罪适用死刑的刑罚。废除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一切条款,对死刑只适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并且制定废除死刑的时间表,与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2.请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保护。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制定法律,禁止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加以限制剥夺;在计划生育、城 市管理、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中,立法防范非法拘禁、变相拘禁等非法行为;修改刑事法律,改变被告人审前普遍被羁押等问题,改变拘留的批准形式,规定拘留逮捕均须检察机关批准;修改拘留的最长时间可长达37天的法律规定;废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的拘留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立法治理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立法限制拘留逮捕的随意性,杜绝先拘留逮捕后填补事实和证据的现象;废除共产党内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制度,废除《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立法保护证人的安全;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3.保障被指控犯罪的人的基本权利,对受到非法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效救济。
保障公民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被告知理由并及时带见法官、被释放等待审判、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受公正审判权,修改法律,改变法官对案件的管辖一般由庭长或院长指定审理的现状,规定事先确定的案件审理规则;推进司法独立,改革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方式,立法禁止各级政法委和各级行政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赋予法院系统独立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建立全国统一拨付的法院财政系统;厘清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将党委系统与法院系统分离,废除各级党委的政法委机构;废除"严打"、"命案必破"等违背法律精神并极易导致冤案的刑事政策,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内部审批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修改法律,明确规定审判中立原则,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处在中立地位,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改法官职权主义为控辩双方的对抗主义。保证审判公开,尽快制定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细则,规范案件审判时间、地点等公示的形式和范围;改革审判书制作形式,注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逻辑 和说理,扩大审判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范围;按照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废除嫌疑人必须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不得迫使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疑罪从无方面,废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形式,将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一律改为无罪宣告;在证明标准方面,废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它可能性"的规定,确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必须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从原来只针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扩大到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修改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羁押阶段的辩护权利救济的规定,取消对律师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的任何限制,废除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保障律师的自由调查取证权,取消调查时须得法院检察院同意的规定,增加 律师的辩护阅卷权。修改《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及时受审判权,对超出审限无法定罪的应一律释放;保障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增加证人 没有重大理由必须出庭的规定;增加反对自我归罪的刑事诉讼规定,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增加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被告人的上诉制度,确立"一事不二罚"的刑事司法原则,确保同一类案件得到同样的判决,强化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对再审案件,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两者情 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提起再审规定严格条件;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必须有充分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方可提起再审申请;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修改关于上诉审中的全面审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改进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规则,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剥夺;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误审赔偿 权,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刑事误审的赔偿金额;扩大赔偿范围,将改判无罪的才能获得赔偿的规定修改为减轻量刑的也可以获得赔偿;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建立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司法赔偿审理执行机构

4.请认可宗教自治,尊重宗教自由。
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修改《立法法》将"宗教自由"纳入专属立法 权保护范围。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承认非法人类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废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核准制(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域传教审批制)、宗教活动审批制、宗教书籍出版审批制(包括宗教内部出版物双重审批制)。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宗教传播自由和宗教出版自由:不得以"未登记"为由判定宗教(活动)为"非法(聚会)"或"邪教";不得以"非法宗教"或"邪教"为由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查封、扣押或没收宗 教组织或宗教信徒私人财产;不得判定宗教信徒发放宗教出版物的宗教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认公民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废除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废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请认可社团自治,尊重自由结社
根据《立法法》第8-9条,禁止行政立法规范结社自由。禁止国库对任何社会团体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废除社会团体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承认非法人类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废除社会团体归口登记制和双重管理制,不得以履行备案程序作为社团合法成立的前提。废除"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条款。对社团(设立或活动)采取限制的根据,只能是法律规定,并且因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 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已经或明显即刻造成损害,否则不得以其它理由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限制或剥夺公民结 社自由。

6.请认可言论自由,保护新闻自由出版自由
清理所有涉及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文件,撤销《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废除对新闻出版机构设置的资格准入许可制,废除书号、刊号、版号配给许可制、发排新书报告 制、三审制、专题报批制、缴送样书制、出版物进口专营制及审查制、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及委托书制、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标示制和出版物批发审 批进场制。废除书刊定点印刷制、印刷许可、特种行业许可和营业许可三层审批制、印刷承印验证、登记制。废除发行许可制(包括许可证年度核检登记制和市场动态报告制)。废除刑法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定,并且已经或明显即刻造成对他人基本权利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损害。

7.恢复和确认"迁徙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
目前世界上仅有我国、朝鲜和贝宁以户籍管理来限制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这种现况与中国国际地位及承担的国际义务远不符合极不相配。因此,应当恢复和确认"迁徙自由"为宪法基本权利,不得因户籍不同而规定公民享有不同的基本权利。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撤销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贯彻该通知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京政办发 [(2001)14号];废除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包括迁徙审批制、暂住证管理制),实行全国统一、平等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让户籍制仅仅发挥依法收集、确 认、登记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社会功能。废除分割城乡的二元户籍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宣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与宪法第三十三条平等条款相抵触,彻底废除对农民的身份歧视制度。

8.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和示威作为公民对国家(政府部门)集体公开表达意见的方式,宪法已经认可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设定保护该宪法权利的宪法义务。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施以不正当的限制。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各省 市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违宪;请国务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废除集会、游行、示威事先申请-许可制,删除"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条款,不得因集会、游行、示威未获许可为由对参与人实施行政处罚,除非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具有暴力事实已经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或明显即刻带来损害,否则对该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事先施加妨碍,不得事后以"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9.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权
公民通过选举、立法参与、直接进入国家机关等形式管理公共事务,获得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是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重要基础。在人大及其它选举中,确保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被或明或暗的潜规则剥夺限制。具体包括:修改《选举法》和《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完善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选区限制、人为漏登、流动人口无法登记、选民名单公布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代表提名权;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取消酝酿讨论的方式,杜绝暗箱操作;解决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简单化形式化问题,增加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及候选人之间的竞选辩论等规定;保障选民在投票过程中的秘密划票权,解决委托投票中的操纵选举问题;保障点票和公布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即时点票、公开点票等国际通行做法;完善选举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对不合法的地方 规定和党委文件及时修改废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对行政机关随意罢免民选代表和公务人员、侵害公民政治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在公务员招录中, 尽力保障公民的平等竞争权,不因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因素影响公民的报考和录用,确有必要加以限制的,须以法律形式保证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在立法过程中, 保障公民通过立法听证、提起法律草案等方式参与立法的权利,保证公民的意愿能够真正反映在法律当中。

令人尊敬的国家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委员长和总理先生:

我们唇齿相依,我们同心相连。我们都相信:唯有建立在爱和公义之上的宪法,方能孕育我们健康的人格。唯有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的法律,方能护卫我们的独立和尊严!
公民们辛苦勤劳穷尽一生,用血汗和智慧筑起政府,将权力托付给您,是为创造和分享生于斯长于斯之共和国的幸福!21世纪,我们的孩子呱呱落地,若 她们置身光明的世界,她们必能拥有一个自由的心灵!21世纪,我们的儿女呀呀学语,若我们创造自由的历史,他们当会以诗歌将您的美德与风范向世界传递!

中国公民:[14072人签名,其中中国公民14070,国际友人2,合计14072人]

具体公民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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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帖自自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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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想说万把人连名单都不敢公布,再想想自己也没这样,所以闭嘴。
现在的中国让我想起一句话: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一切都捂着。

13 篇评论在 “没用的”

6
匿名 05/20 2008, 11:31 Say: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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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匿名 05/20 2008, 11:30 Say: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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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匿名 04/18 2008, 12:33 Say: [回复]

绝对的自由就是野蛮的前兆,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应该由本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文化的特殊性来决定,要宗教自由,不是说不能打击法轮功;要言论自由,不是说对那些分裂国家分子不闻不问。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经历了太多的纷争和入侵,中国人之间发生了太多了误解和内斗,这种苦、这种痛、这种悲哀是西方人所体会不到的。
现在的中国人好不容易盼来了发展,好不容易盼来了好日子,于是更加期望未来,期望繁荣,期望民族的复兴,期望获得世界的尊重,中国人不会要求西方对曾经的恶行进行赔偿,中国不会因为过去因为内斗而失去的土地耿耿于怀,我们只希望获得我们的明天。
所以,制度要因国而异,西方的民主不是绝对正确的,但是中国也应该在西方的文明中取长补短,比如民主选举~~~

10
匿名 02/23 2008, 04:40 Say: [回复]

北京将改革暂住证制度 修订外来人员户籍制度
北京娱乐信报 (12/26 14:10)
  今年年内,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将正式出台。同时,市政府正在围绕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改革开展深入调研,为明年的相关立法作好准备。

  在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副市长吉林在《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中透露了上述消息。

  流动人口管理 现状

  本市流动人口已达357.3万

  市统计局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2005年底,北京市户籍人口1180.7万人,流动人口357.3万人,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数量之比为1比3.3。

  对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郑刚表示,流动人口的加剧增长给城市管理和交通带来了很多难题。因此,政府应抓紧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问题进行研究。

  276个劳务基地培训招聘农民工

  本市推行农民工劳务派遣制度,还与其他省市共同组建了华北劳务协作区,目前已建立起276个劳务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招聘、培训农民工等工作。

  今年1至8月,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4526件,为3.7万名农民工追欠工资6887万元。全市目前已建成20个救助服务站,累计救助达3万多人次。

  近23万打工子弟公办学校内借读

  目前全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大约有37万人,其中在公办中小学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为22.8万人,占总数的62%。


  全市对接受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公办中小学的专项补助已下拨8000万元。目前本市已审批55所打工子弟学校为正式民办学校,对无法改造的学校予以取缔,被取缔学校的所有在校学生都已得到妥善安置。

  流动人口管理 举措

  改革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上,一是将实行“以房管人”。《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为今年政府重点立法项目之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建委、市公安局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目前已完成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年底前报市政府办公会审议通过。该规定的出台将为本市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确保房屋租赁安全、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另外就是要实现暂住证的服务性,让暂住证不是简单的管理人口的卡片。这个将通过《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来实现,相关的调研工作即将展开。

  据称,该调研被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市政府成立了专门调研组,重点围绕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改革开展深入调研,为明年的相关立法作好准备。

  从吉林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北京在流动人口管理上正在试图实现从“以管为主”到“管理服务并重”的转变,把来京务工人员作为市民的一部分,以人为本,围绕服务,注重维权,为来京务工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保障。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将建档

  本市将在全市社区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村成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站,组建专职管理员队伍,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摸底登记工作。年底前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实有底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统一的基础工作台账,并将采集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目前,北京正着力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

  吉林说,为准确掌握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变化等基本情况,一是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系统研发建设工作组,就系统建设进行调研论证。经过专家技术评审和可行性评审后,系统建设已经申请立项。二是在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依托政府现有网络资源,搭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开放。

  年底,该系统将在大兴、丰台等6个区县试运行,明年在全市推广。

  在社区设学校开展市民教育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郑刚说,绝大多数的流动人口来京的目的是谋生、干事业,其中不乏出众的人才、能人,他们勤劳、能吃苦、遵纪守法,是建设首都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和规划、开展工作时,都要把流动人口包含在内。”

  郑刚说,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求等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还建议,要在社区开设市民学校,对流动人口进行最基本的市民教育、法制教育、卫生常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素质;还要创造条件,改善就学环境,确保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相关链接】

  北京暂住证将一证多用

  今年3月10日,本报曾刊登《北京暂住证将一证多用》一文,当时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北京将马上着手成立专门机构,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暂住证将靠自身增加的服务功能,来吸引流动人员都能积极去办证。

  上海首先推居住证制度

  2002年6月15日,上海在全国首先推出了居住证制度。2004年10月1日开始,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对象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条例,外来人口能够享受上海市民的一些待遇,比如有失业保险金、综合保险、社会保险等很多福利。

  深圳居住证可以“休眠”

  据广州当地媒体披露,深圳市在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开始办理“居住证”。

  据介绍,深圳“居住证”将就医、上学、工作、生活等全部纳入该“居住证”的管理范围。

  在深圳换工作时,“居住证”号码不变,当持证人离开深圳时,该证将“休眠”,一旦持证人回到深圳,该证将被“激活”。

  【记者手记】为“管理与服务并重”叫声好!

  2008年奥运会快到了,这个时刻,有关流动人口的话题似乎总是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来京务工人员规模逐年扩大、增幅速度明显加快,“加剧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状况,给城市管理造成较大压力”。压力之下,北京市各级部门针对来京务工人员面临的问题,也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外地进京人口所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尖锐,比如许多来京务工人员劳动时间长且劳动强度大,还不能做到同工同酬,遭受着就业歧视;仍存在一些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难等。

  让人高兴的是,在上述情况下,管理部门没有回避问题,也没有简单地采取限制准入等措施,而是承认“流动人口不仅是北京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已经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上述问题,也要采劝市场化的方式和法律手段,通过科学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政策和城市功能布局,来调控人口规模、分布和结构”,要“支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市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体系”来开展工作。

  据称,目前在北京,流动人口犯罪率占到了本市犯罪率的六成。但即便如此,我们应该要做的也是让全社会一起来努力减少这些人的比例,而不是把他们限制在北京的门外。

11
02/23 2008, 04:40 Say: [回复]

̰

12
w 01/30 2008, 22:52 Say: [回复]

没用也要说,你不说人家政府还以为你不想要呢。自己想要的东西,自己都不说,难道指望别人替你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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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27 01/26 2008, 03:24 Say: [回复]

必然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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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huh:::P:B):_:::):angry:::(:blush::cry: